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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老板胡波因经济纠纷,成心报复并雇凶枪杀合伙人。昨天上午,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履行死刑命令,
武汉中院对胡波履行死刑。
罪犯胡波(男,52岁,
武汉人)与被害人龚某某(男,殁年48岁)原是伙伴,合伙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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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2013年5月,两人因经济问题产生矛盾,胡波起意报复龚某某。
胡波先后纠合胡某业、路某某参加,路某某又邀约韩某某(此三人均已判刑)参加。胡波提出其负责供给枪支、弹药及经费,胡某业采购用于作案的
手机、手套、头套等,并与路某某、韩某某一起外出试枪和踩点。
同年6月3日下午,胡波告诉三人准备着手。当晚11时许,胡某业按胡波的安排,打电话将龚某某 约至事前选定的
武汉某足道店门前,并电话告诉在邻近守候的路韩二人。路韩合骑一辆
摩托车赶到该足道店门前,戴上头套,各持一支猎枪上前大喊“龚某某”。龚 某某见势不妙转身逃离,路韩二人追上后,朝其左上臂和左腿部各开一枪后逃离。龚某某左肱动脉彻底离断、左股动脉决裂,呈现急性大失血休克,经抢救无效死 亡。
经查,胡波此前十年间,先后曾因寻衅滋事罪、不合法持有枪支弹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
该案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胡波结伙持枪报复行凶,成心不合法掠夺别人生命,其做法已构成成心 杀人罪。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严重,社会危害大。胡波在共同犯罪中起安排、策划、指挥效果,并供给作案所用枪支、弹药,系罪责最突出的主犯,且有多次 前科,应依法从重处罚。故依法核准死刑立即履行,并下达死刑履行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