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绵阳墙体广告 015年4月13日,
绵阳某建工集团计划与
绵阳某
房地产公司商谈工程承揽,建工集团员工侯某找到
公司法人,说他与房产
公司领导了解,能够拿到工程,建工集团法人信认为真,向侯某出具了授权托付书,托付侯某为代理人,担任与房产
公司商谈合同事宜,托付期限为30天。2015年4月23日,侯某瞒着建工集团,私自与包工头张某、曹某签定了《劳务承揽合同》,将与房产
公司还没签定施工合同的工程土建、表里脚手架搭设、各种机械租借、搭设撤除以及模板工程、搭设脚手架工程所含的人工材料等施工项目,分包给了张某、曹某,合同约定张某、曹某需付出120万元确保金。
2015年4月27日,侯某向张某、曹某出具了120万元确保金的收条。2015年4月29日,房产
公司向建工集团出具中标告诉书。2015年5月6日,建工集团与房产
公司签定了《修建工程施工合同》。2015年5月29日,建工集团又与房产
公司签定《建造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协议》,解除了两边在2015年5月6日签署的《修建工程施工合同》。关于解约因素,建工集团的说法是项目根底施工没有完成,房产
公司没有获得项目土地使用权,无法处理施工手续。2015年8月,侯某告诉现已出场施工的张某、曹某,谎称要改施工图纸,施工许可证还没办下来,要张某、曹某退场,但拒不交还现已收取的确保金和相关费用。
2016年4月,一向认为侯某代表建工集团的张某、曹某,单独将建工集团告上法庭,诉称建工集团与他们签定了《劳务承揽合同》,又不按合同履行义务,确保金也不交还。请求法院判定建工集团付出劳务费、损失费37.8万元;交还劳务确保金120万元并按3%每月承当资金占用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