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墙体广告 背井离乡,一直在
南京租房打拼的王女士,最大的梦想就是在
南京买套房子。今年9月26日,作为一名新
南京人,王女士交了中介费和定金,签下了购房合同。一周后,因为新政的出台,没有一年以上缴税和社保证明的她,一下失去了在
南京购房的资格。因为违约,中介
公司和卖房人都不愿退钱给王女士,焦急的王女士面临房子没买成还要倒贴6万元的尴尬。
买房因新政违约,想追回6万元中介费和定金被拒
今年9月26日,来
南京打工多年的王女士决定买下一套60多平方米的商品房。在中介
公司签过合同的第二天,王女士交了1万元中介费和5万元定金。本以为房子稳稳到手的王女士,高高兴兴过起了国庆节。
10月5日,
南京出台房产调控新政,正在过节的王女士一下焦虑起来。根据新规规定:像王女士这样非
南京市户籍居民家庭申请购买首套住房时,应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两年内在
南京累计缴纳1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而王女士虽然在
南京打工多年,但一直打的是零工,用人单位不肯签劳动合同,既没有纳过税也没有缴过保险。直到今年4月王女士才找到一家用人单位,虽然签了合同,开始缴纳保险了,但仍然拿不出1年的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这意味着,王女士突然失去了在
南京购房的资格。但中介费和定金已经交出去了,王女士急忙找中介
公司和卖家讨要1万元中介费和5万元定金,但此时中介
公司和卖家都不愿退钱。
眼看自己房子没买成,还损失6万元血汗钱,王女士急得彻夜难眠,不知怎么才好。
律师:因新政导致的合同解除,中介费和定金应予返还
房子事关民生大计。当购房行为遭遇
房地产调控,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怎么办?北京中银(
南京)律师事务所曹纯钢律师认为,王女士因新政违约,不是买卖双方造成的,而是因为房产新政变化导致。根据2003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给买受人。”
曹律师表示,新政出台导致王女士的房产交易无法继续,为不可抗力,中介
公司和卖方其实不能再收取费用,中介费和定金依法应退还给王女士。但是,中介人员毕竟也付出了劳动,比如打车、复印材料等必要的费用支出,那么,买卖双方可以协商,扣除相应中介费用,对中介
公司付出的成本进行适当补偿。
买方因楼市限购而违约,合理要求获法院支持
记者昨日采访中了解到,像王女士这样因楼市新政出现违约的案例,在
江苏省法院也曾出现过多起。在
南京房地产突遭严厉调控的2011年,购房合同纠纷案件也曾随之上升。
江苏省高院在2012年3月1日曾发布“2011年度十大民生案例”中就有这样的判例,法院认为调控政策应当认定为系基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对买方诉请解除合同的应依法予以支持。
2011年1月16日,原告
南京市民江先生经由房产经纪
公司从被告赵某处购买房屋一套,合同签订后江某向赵某支付了10万元定金,向经纪
公司支付了居间费用15000元。孰料两月19日
南京“限购令”下,规定“对已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市区内向其销售住房”,江某夫妻因已有两套住房被限购。
3月2日,江某以房产新政出台致其无法购房为由起诉赵某要求退还定金10万元,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赵某退还定金96000元。5月25日,江某复以此由再行起诉房产经纪
公司,要求退还所收居间费用15000元;法院审理后判令该经纪
公司退还江某居间费用14000元。
江苏省高院认为,国家出台房产新政是为了规范
房地产市场上的不理智行为,政策的出台系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客观情况;若因房产新政致已经订立的合同事实上无法履行,买方要求卖方退还已收房款,符合情理,应予支持;若卖方在交易过程中确有损失,也可视情由双方分担损失。同理,居间人已经收到的居间报酬理应退还江某,但居间人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当由江某承担。
江苏省高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谢国伟在《
江苏法院民生权益司法保护报告》新闻发布会中曾表示,对购房人因限购政策导致无法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以及因限贷政策导致无法取得银行贷款而无力支付购房款,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依法予以支持。
来源于 新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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