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鼓舞县域各银行加大涉农借款和扶贫借款投进,实在缓解新式农业运营主体和乡村贫困户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加快现代农业建设,促进农业增产增效和农人增收,推动精准扶贫,依据国务院、省政府对于加强金融支农和金融扶贫效劳的请求,县政府决议在全县开办“兴农贷”金融产品,县财政树立“兴农贷”危险抵偿专项资金。为加强“兴农贷”危险抵偿专项资金的办理,特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兴农贷”是指县域内各协作银行向契合准入基本条件的家庭农场、农人协作社、农业小微公司等新式农业运营主体(以下简称农业主体)和乡村贫困户,首要用于农业生产运营和初加工而发放借款的一种信贷业务。“兴农贷”危险抵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危险资金)是指由县财政出资、专门用于对协作银行发放“兴农贷”而发作本金净损失时给予抵偿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树立监利县“兴农贷”危险抵偿专项资金办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担农业乡村作业的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县农办、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县人民银行、县银监办、丰利担保公司、农合联等单位担任人构成,领导小组单位设在县农办。成员单位责任分工如下:县农办担任“兴农贷”农业主体的挑选、确定、请求的安排和放贷存案办理;县扶贫办担任“兴农贷”乡村贫困户的挑选、确定;县财政局担任危险资金的核算办理、资金审计、监督查看,做好危险资金绩效评估作业;县人民银行担任“兴农贷”项下农业主体和贫困户借款的数据计算,协作做好危险资金运用审阅及监督查看;县银监办担任“兴农贷”项下农业主体和贫困户不良借款的确定、监督和平时办理,参加危险资金运用审阅及监督查看;丰利担保公司担任危险资金的办理和运用拨付。第四章借款请求与发放第十条“兴农贷”借款目标、用处和期限:借款目标为辖区内经工商行政办理部分核准挂号,生产运营两年以上,生产运营地点在县域范围内的家庭农场、农人协作社、农业小微公司等新式农业运营主体,以及存案在册的乡村贫困户。借款用处为农业生产运营和初加工的流动资金。借款期限通常为一年。 第十一条“兴农贷”借款请求流程:
(一)各城镇(办理区)人民政府本着脚踏实地的准则,活跃向县农合联引荐实力强、基础好、诺言好、成长性好的农业主体,和经公示并存案在册的贫困户,列入“兴农贷”备选库。
(二)农合联将城镇(办理区)人民政府引荐的农业主体和乡村贫困户名单汇总,树立信誉评估,引荐给协作银行。 (三)借款目标直接向协作银行提出借款请求。
(四)协作银行在受理借款目标请求后的15日以内必须安排展开对借款目标的调查,包含借款目标生产运营和具有财物等方面状况,以及运用用处是不是为农业生产运营和初加工,作出是不是放贷和借款额度的决议。
(五)协作银行在放贷后15日以内将放贷名单及额度送县农办、县扶贫办、县财政局、丰利担保公司、农合联存案。 第十二条“兴农贷”借款限额:单个家庭农场借款额度不超越20万元(含),单个农人协作社借款额度不超越50万元(含),单个农业龙头公司借款额度不超越100万元(含),单个贫困户借款额度不超越10万元(含)。 第十三条“兴农贷”借款利率:依照收益覆盖危险和本钱的准则,由协作银行依据借款目标的抵押物、信誉等级以及是不是投保,实行差别化利率,最高上浮起伏不得超越年利率7.35%,不得收取借款利息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六章监督办理
第十八条县财政局会同县银监办、县人民银行担任对危险资金运用状况进行监督办理,拟定专门的绩效查核评估机制,每年对危险资金运行效率和运营作用进行查核评估。
第十九条协作银行实在做好“兴农贷”项下农业主体借款发放户数、借款余额、累计发作额、不良借款及核销坏账的计算及状况上报作业,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作业日内将数据及状况抄送县银监办、县人民银行、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县农办、丰利担保公司、县农合联。 第二十条协作银行应按有关财政规则妥善保留有关初始收据及凭据,自觉承受财政部分和审计部分的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一条对借款扩大倍数不行或者抵偿发作较多的协作银行,将取消该银行今后一个年度内的协作资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