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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不具备融资答应的情况下,超范围对社会不特定
大众吸收存款,与出资人签定托付理财合同,一年多吸收资金500多万元。
2011年10月,周某及其他三名股东在工商局注册建立
株洲市维财出资咨询办理有限
公司,首要经营出资咨询、企业办理咨询、旅行信息咨询、市场营销策划、会务效劳等效劳。次年,该
公司更名为
株洲宏远出资办理有限
公司,随后股权变更,周某单独出资200万元,变成
公司仅有股东并担任法定代表人。
据介绍,宏远
公司不具备融资答应,但周某仍决议超出经营范围对社会不特定
大众吸收存款。从2013年3月起,周某让
公司业务员向社会
大众宣扬其
公司名为“稳健成长型”的托付理财出资,能够进行融资。约好出资者投入资金并托付该
公司进行贵金属操盘买卖,出资者每个月能够获得本金的2%利息,
公司将资金投入贵金属买卖渠道进行买卖,承担危险且获取买卖利润。
据悉,周某先后与35名出资人签定了托付理财合同,共吸收资金人民币514万元,这笔资金别离汇入了周某指定的银行帐户上和自个开设的出资渠道账户。因为该
公司不具备融资答应,致使除付出出资人有些利息和本金外,共造成出资人的丢失超过420万元。近日,经芦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不合法吸收
大众存款罪对周某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