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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会议纪要》不能作为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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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01日 03:11 相关案例: 本文标签: 安徽池州墙体广告

  安徽安庆墙体广告   受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10月19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原告黎某诉被告某县房地产管理局房子挂号管理案子,并对原告提出的对该县县政府《会议纪要》进行附带性检查的诉求作出处理,这是该院自2015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新修正实施以来,受理的首起对规范性文件进行附带性检查的行政案子。
  经查:2005年7月30日,原告黎某与第三人某医药公司签定《售房协议书》,约定将该公司一切的一套房子出售给原告,原告陆续付清房款85万元,第三人将房子交给原告运用至今。但两边未处理产权搬运挂号。2016年4月11日,原告与第三人共同向被告某县房地产管理局提交《房子一切权搬运挂号请求书》,要求处理上述房子产权搬运挂号。
  2016年5月16日,被告根据政府《会议纪要》作出《对于不予处理房子搬运挂号的回复》,不予处理产权搬运挂号。原告以为:被告的行政行为违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城市房子权属挂号管理办法》的规则,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吊销该行政行为,并判令被告为其处理房子产权搬运挂号,同时请求对《会议纪要》是不是具有法律效力进行检查。
  法院经审理以为:2013年9月24日,某县人民政府单位的《会议纪要》记载:第三人向某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许诺后,对第三人房地产权属进行改变挂号;第三人在房地产权属改变挂号后严格遵守县城总体规划,土地、房产维持现状,不转让、重建。该《会议纪要》是对会议状况和特定事项的记载与传达,不能作为被告行政行为的法律根据。因该《会议纪要》不是具有遍及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亦不是针对不特定人或事作出,不属于行政诉讼中规范性文件附带检查的范畴,对其法律效力不作附带性检查。法院终究判定吊销被告某县房地产管理局作出的《对于不予处理搬运挂号的回复》,并判定被告在判定收效之日起30日内,对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房子一切权搬运挂号请求从头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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