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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10月19日,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原告黎某诉被告某县
房地产管理局房子挂号管理案子,并对原告提出的对该县县政府《会议纪要》进行附带性检查的诉求作出处理,这是该院自2015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新修正实施以来,受理的首起对规范性文件进行附带性检查的行政案子。
经查:2005年7月30日,原告黎某与第三人某医药
公司签定《售房协议书》,约定将该
公司一切的一套房子出售给原告,原告陆续付清房款85万元,第三人将房子交给原告运用至今。但两边未处理产权搬运挂号。2016年4月11日,原告与第三人共同向被告某县
房地产管理局提交《房子一切权搬运挂号请求书》,要求处理上述房子产权搬运挂号。
2016年5月16日,被告根据政府《会议纪要》作出《对于不予处理房子搬运挂号的回复》,不予处理产权搬运挂号。原告以为:被告的行政行为违背《城市
房地产管理法》及《城市房子权属挂号管理办法》的规则,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吊销该行政行为,并判令被告为其处理房子产权搬运挂号,同时请求对《会议纪要》是不是具有法律效力进行检查。
法院经审理以为:2013年9月24日,某县人民政府单位的《会议纪要》记载:第三人向某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许诺后,对第三人
房地产权属进行改变挂号;第三人在
房地产权属改变挂号后严格遵守县城总体规划,土地、房产维持现状,不转让、重建。该《会议纪要》是对会议状况和特定事项的记载与传达,不能作为被告行政行为的法律根据。因该《会议纪要》不是具有遍及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亦不是针对不特定人或事作出,不属于行政诉讼中规范性文件附带检查的范畴,对其法律效力不作附带性检查。法院终究判定吊销被告某县
房地产管理局作出的《对于不予处理搬运挂号的回复》,并判定被告在判定收效之日起30日内,对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房子一切权搬运挂号请求从头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