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黄山
墙体广告 2016年10月9日,霍邱县法院对一同未成年人偷盗车内资产案子的判定收效,被告人甲某犯偷盗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被告人乙某犯偷盗罪,被判处分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4年12月26日清晨至12月28日清晨期间,被告人甲某(17周岁)、乙某(17周岁)与刚满14周岁的丙某、丁某先后在霍邱县城关镇建兴路、玉泉路等街道上摆开路旁边停靠的轿车,于车内别离盗取了现金4元、生果若干、小刀1把、墨镜1个、红酒3瓶、中华卷烟半包、金皖卷烟2包、高炉家酒1箱(案发后,该酒被
公安机关追回返还给被害人)。经判定,被盗白酒价值1100元。案发后,甲某被
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同日乙某到
公安机关投案。案子审理过程中,甲某和乙某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人甲某、乙某伙同别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别人资产,其做法构成偷盗罪,系共同违法。被告人甲某、乙某积极参与,均为主犯,应按其参与的悉数违法进行处分。两被告人违法时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判处。甲某归案后照实供述了违法事实;乙某自动投案并照实供述了违法事实,系自首,均可从轻判处。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