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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立法监管电动自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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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6月13日 04:06 相关案例: 本文标签: 江西墙体广告

  江西墙体广告   6月8日,《南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检查批准,将于9月1日起实施,饱受诟病的电动自行车违法违规骑行等现象将归入法律监管范畴。
  增强电动自行车的源头管理,是立法监管的重中之重。《条例》规则,在南昌消费和销售的电动车应当契合国度规范,且已归入省有关部门编制的非机动车上牌注销产品目录,市场和质量监视管理部门应当对消费和销售电动车增强监视检查。
  消费者因置办的电动自行车未归入省产品目录不予注销的,可依法请求销售者退货或者换货。关于违背《条例》规则,消费、销售未归入省产品目录 的电动自行车;从事运营性拼装、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销售拼装、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的,将由市场和质量监视管理部门责令矫正,没收违法消费、销售的 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罚款。
  《条例》对电动自行车注销上牌作出了明白规则:对归入省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注销,未归入省产品目录的不予 注销。电动自行车一切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向公安交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在《条例》施行前置办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在《条例》施行之日起90日内, 向公安交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办理电动自行车注销上牌、信息采集、拓印编号、补领或者换领注销证、号牌,不收取任何费用。
  《条例》规则,驾驶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拘留车辆,责令恢恢复状,并处50元罚款;违背规则在机动车道、人行道内驾驶电动自 行车的,驾驶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的,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均处50元罚款;驾驶未办理注销的电动自行车的,对契合注销条件的,责令补办注销手续,并处 30元罚款;驾驶电动自行车不按交通讯号灯指示通行的,处30元罚款;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未依照规则装置号牌或者成心遮挡、污损号牌的,驾驶电动自行车时以 手持方式运用电话的,驾驶电动自行车载物超出规则的,均处20元罚款;不在规则地点停放或者停放在阻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地点的,处1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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