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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标签不合法 男子状告世纪金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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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7月15日 05:07 相关案例: 本文标签: 陕西咸阳墙体广告

陕西咸阳墙体广告  采购产品,很少有人留意产品标签上的内容,而李奶名在咸阳世纪金花商贸有限公司量贩文林店采购了三盒核桃油后,以产品没有按“养分标签规范”进行标明,违背食物安全法,将咸阳世纪金花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判处被告咸阳世纪金花商贸有限公司交还原告李奶名购物款594元,驳回别的诉讼恳求。判定下达后,咸阳世纪金花不服此判定,已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4年11月13日,李奶名在咸阳世纪金花商贸有限公司量贩文林店处采购了三盒由宁强县绿梦食物有限责任公司出产的汉水绿梦核桃油,单价为198元/盒,算计594元。

  该产品标签上印有“核桃油中含有丰厚的亚油酸、亚麻酸及大量天然维生素EAB烟酸及微量元素磷、铁、钙、铬等多种对人体有利的养分物质。”但标签上的养分成分表并未呈现以上养分元素及含量。

  经李奶名告发,咸阳市渭城区食物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咸渭食药2014第40013号行政处分决议书,以为咸阳世纪金花商贸有限公司运营的预包装食物标签不符合食物安全规范行为已违背了《食物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九项规则,决议对该公司处分2000元。

  李奶名以咸阳世纪金花商贸有限公司侵略其权益,将该公司告上法庭,恳求法院判令被告咸阳世纪金花退回购物款594元;补偿5940元;因本此诉讼发生的一切打印费、电话费、交通费算计315元,由被告承当。

  经查明,李奶名曾多次在咸阳世纪金花部属的各大量贩采购产品,并投诉、索赔。而被告咸阳世纪金花商贸有限公司量贩文林店辩称,原告李奶名并不是正常的消费者,他曾在被门店内购物索赔达十一次,原告是为了索赔而购物,索赔才是意图。

  法院审理以为,李奶名在咸阳世纪金花处采购了三盒汉水绿梦核桃油,两边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且合法有用。依据《国家清洁计生委食物司对于预包装食物标签标明有关疑问的复函》中回复:预包装食物标签上标明“富含某养分成分”或相似用语归于养分宣称领域,应当依照《食物安全国家规范预包装食物养分标签通则》(GB28050-2011)请求标明。一切预包装食物养分标签强行标明的内容包括能量、中心养分素的含量值及其占养分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对除能量和中心养分素外的别的养分成分进行养分宣称时,在养分成分表中还应标明出该养分成分的含量及其占养分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

  被告咸阳世纪金花商贸有限公司量贩文林店向原告所出售的汉水绿梦核桃油不符合该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则,预包装食物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法令、法规或许食物安全规范规则有必要标明的别的事项。所以被告运营出售的汉水绿梦核桃油违背了此规则,故其应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对原告李奶名的购物款594元予以交还。

  而原告李奶名曾多次在被告公司的各大量贩采购产品、投诉进而索赔,说明原告并非是为日子需求而采购产品的一般消费者,故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对于十倍价款补偿的规则。遂做出上述判定。(文中姓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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