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定区人民检察院依规裁定一起金融业合同纠纷案案子,此案系永定区第一例可用《民法典》案子。
法院经案件审理查清,2011年10月,湖南张家界某金融机构向秦某派发383000元购房贷款,确保人为因素某房产公司。但借款派发后,秦某仅还贷至2019年3月,后一直未执行还贷责任,房产公司也未执行担保人义务。因此该金融机构向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提到起诉。
人民法院受案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三百九十四条、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第六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依规裁定被告秦某还款本钱238655.08元及贷款利息17592.26元。房产公司做为担保人,担保期限为本合同生效之日逐渐到抵押人将房子不动产产权证、房屋他项权证交由借款人存放之日止,故担保期限已期满,不可担负确保义务。
审判长叫法:尽管彼此被告方签署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贷款合同》、《抵押合同》及合同履行责任的時间都是在《民法典》实施以前,但被告秦某毁约贷款逾期还款的民事法律事实不断至检察官法客观事实以后,为维护彼此合法权利,维护保养社会发展和社会秩序,理应引证《民法典》及相对法律条文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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